2.凡未按批准范围在长江采砂的,由河道、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吊销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可以并处一个工作日所得的3倍以下罚款。 3.无有效证书的船舶和无驾驶、轮机证书的人员进入长江采砂作业的,由港监部门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4.进入禁采区采砂的,由采砂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撤离禁采区,拒不撤离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 5.损害江堤、助航标志的,分别由河道主管部门、港监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赔偿损失。 6.盗窃、哄抢他人开采的江砂,扰乱采区公共秩序,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在长江安徽段水域采砂的单位船舶,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本决定执行;过去省人民政府对长江采砂管理发布的文件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按本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的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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