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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乡(镇)渡口的安全管理;
(二)在渡运客流量大时,建立值班制度,进行现场指挥;
(三)认真落实港航监督机关提出的消除隐患意见;
(四)积极组织对渡运事故的救援。
第二十三条 港航监督机关的职责:
(一)进行执法监督,依法检验渡船;
(二)对渡工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三)监督检查渡运安全,提出限期消除隐患意见;
(四)积极组织参与渡运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渡口设置和经营管理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渡运安全责任制;
(二)在集市、庙会、重大节日或农忙期间,安排增开渡船班次,派专人到渡口维护秩序;
(三)及时维修更新渡船、配置安全设施;
(四)发生渡运事故时,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港航监督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渡工职责:
(一)严格遵守渡运安全规定,维护渡运秩序,并拒绝任何人强迫违章渡运。
(二)谨慎驾船,不超载,不酒后驾船,不将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冒险开船;
(三)经常检查渡船,做好保养工作,发现破损立即维修,并向上级报告;
(四)发生渡运事故时必须立即进行现场抢救。
第二十六条 发生渡运事故时,现场附近的船舶、救生设施及人员应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县港航监督机关可给予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书、证件;扣押渡船;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章行为轻微的由港航监督机关给予警告。
受到警告后不纠正的,由港航监督机关扣留有关证书、证件;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航监督机关应责令纠正,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书、证件,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渡运或驾驶不合格船舶进行渡运的。
(二)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渡运的。
(三)违反渡运安全规定,擅自渡运危险物品的。
第三十条 私自设置、迁移渡口或擅自从事渡运的,由港航监督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扣押其渡船,可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辱骂、欧打渡工,强迫渡工违章航行,扰乱渡运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港航监督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三十日淮南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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