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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检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五)按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评审: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交通专项资金(公路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以港养港资金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等)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效益;

(六)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七)经济责任;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驻外机构或境外项目的经营管理与效益;

(十)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资金投入、财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上级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审计统计报表(含软盘数据);

(三)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四)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

(五)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章 权限

第十九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计划(包括财务、信贷、生产、基建等)、预算、决算和有关报表等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参与经济合同签定、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向上级审计机构直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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