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状况建立技术档案。根据轻重缓急,先干后支的原则,逐步在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十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及检测费标准按省交通厅及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公路管理机构为确保超限运输安全所采取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公路。在公路上擅自进行超限运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车; (二)超过核定载重的货物,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补办手续并可依据《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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