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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103号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七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设置障碍;(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制坯;(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五)擅自埋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线;(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七)设置集贸市场;(八)运输车辆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九)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二)进行爆破、烧荒等作业;(三)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四)危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公路两侧设置的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并在设施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一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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