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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4日省交通厅皖交运[1997]18号发)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征费稽查站管理,监督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路征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6]268号“关于同意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的批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以下简称稽查站)及其执行稽查任务的稽查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稽查站的主管部门。地、市交通局(委)是辖区内稽查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稽查站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并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稽查站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公路征费和运政管理稽查,保证车辆各项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稽查站一般不得检查外地车辆的交通规费缴纳情况。
第六条 设置稽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置的稽查站不得擅自变更设站地点。第七条 与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林业检查站联合设置的稽查站,应设立检查区,不得在检查区以外检查车辆。有条件的可另辟查车通道。
第八条 稽查站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稽查站应逐步设置和完善车辆停放场地和库房。
第九条 稽查站名,全省统一为“××地区(市)××(所在地点地名)公路征费稽查站”。
第十条 稽查站筹建完毕,经省交通厅批准,颁发“安徽省公路征费稽查站批准证书”后方可正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稽查站外部应悬挂省交通厅统一规格的站名牌,室内应悬挂“安徽省公路征费稽查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与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林业检查站联合设置的稽查站,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稽查站实行联合办公,其组成人员为7—9人,其中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稽查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稽查站人员由地、市交通局(委)从规费征稽人员和运政人员中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 稽查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站应建立健全稽查车辆登记、车辆违章处理等基础台帐,完善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稽查站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稽查站工作经费由地、市交通局(委)统一安排,原则上由有关单位合理分摊。
稽查站应建立健全票据单证领用、销号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 稽查站应将稽查车辆程序、违章车辆处理程序、违章车辆处罚主要依据和标准等公开张贴。
第十八条 稽查站应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在检查车辆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处罚有据。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检查证》或依法领用的其它有效执法证件;
2.执行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且有稽查站负责人带队;
3.统一使用省交通厅监制的停车标志牌;
4.佩戴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上岗证;
5.着装整齐,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6.不得超越稽查职责范围。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拦截检查车辆,应在来车相距100米以外发出停车信号(白天用手势;夜间使用停车标志牌,开启红灯或工作灯的闪烁灯光),指示到指定位置停车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先向被检查车辆的当事人敬礼,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检查证》或其它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所要检查的内容,然后请被检查车辆的当事人出示有关单证。 第二十三条 稽查人员在检查车辆时,要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同时双向查车。
第二十四条 稽查站应坚持“快检查、快处理、快放行”的原则,停车检查车辆一般不得超过五辆;对于装载特种货物的车辆应优先检查,优先处理,优先放行;对已足额缴纳交通规费、营运手续齐全的车辆,应尽快放行,不得无故拖延受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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