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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检查车辆时,发现有拖、欠、漏、逃交通规费的车辆,稽查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应缴纳交通规费的数额及相应的法规依据,可责令其当场按规定补缴,或限期到指定机构缴纳。
第二十六条 对营运车辆违反运政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应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违章车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处罚程序适用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统一使用省交通厅制发的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并正确填写。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稽查站或稽查人员应予表彰或奖励:
1.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及政策成绩突出的;
2.勤政廉洁、秉公执法、文明礼貌、优质服务工作出色的。
第三十一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补缴款和罚款的;
2.对检举、揭发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被检查人员蓄意刁难或强行检查、处罚的。
对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乱设站的“三乱”行为,按照《安徽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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