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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勘探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建、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向行署、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乙级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丙级、丁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
    第十条  禁止无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挂靠单位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但风景名胜区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以及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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