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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1日省交通厅皖交体法[1999]7号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办法、规定等。
第三条 行署、市、交通局(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向当地政府报备的同时,应向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厅直属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正式行文前将文件及起草说明送厅法制部门审查。
第四条 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越其行政职责、权限范围。
第五条 凡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允许发布。
第六条 对不按本制度送审、备案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将予以批评责令其补报并追究其应负责任。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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