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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00年10月24日省交通厅皖交基[2000]100号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列入国家或地方交通建设规划的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 凡具有与交通建设各专业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信登记的企业及经营性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投资的国道主干线由省交通厅协助交通部管理;

(二)交通部补助,省投资的公路主枢纽项目、航道、港口项目以及国、省道改造项目由省交通厅管理;

(三)省补助、各市、县投资的项目以及贫困地区的国债项目、部省扶贫项目、战备项目、汽车站(场)项目由市交通局(委)管理。

第五条 省交通厅成立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监督全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各市交通局(委)应设立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即业主)是依照本细则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力量和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五)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须报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条所述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信登记。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依照规模的大小,在招标之前应向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报建和招标申请手续,并得到批准。

由各市交通局(委)管理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直接报市交通局(委)审批。

由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直接报省交通厅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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