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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交通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四)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上述第十四条所列各项条件。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项目,应具备第十四条(一)、(二)项所列条件,并且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已经明确。

第十七条 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获得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交通部管理的项目在部规定的“三报一网”(“中国经济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省交通厅管理的项目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七日前在《安徽交通报》或《安徽经济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对于情况特殊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其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五)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召开标前会,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

(八)组织编制标底;

(九)组建评标组织机构,制定评标细则;

(十)开标、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将合同文本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执行交通部一九九九年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执行交通部《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其他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参照相应的范本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经招标文件批准单位同意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编等)。

第二十四条  标底分为招标人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招标人的标底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2、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专业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相关专业定额和常规施工方法编制的标底;

3、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二)复合标底按以下公式计算:

 (A+B×j)/2=C其中: A——招标人的标底值;B——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j——低价竞标校正系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C——复合标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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