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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时,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必须对投标申请人承担该项目的能力进行审查,做出评估。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被邀投标人必须按资格预审表格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书);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二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证明、帐号等;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证书、资信登记证明;
(三)投标申请人的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构成,特别是拟承担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机械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投标申请人的经营管理、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同类项目工作业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
(五)投标申请人正在承担的任务,目前承担新项目的实际能力;
(六)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成员应报送以上(一)至(五)项所有内容,并提交联合体协议及联合体主办人授权证书,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七)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人的资质证明、资信登记、人员和设备资料。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
(三)资格评分;
(四)澄清与核实。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对通过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分,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每个标段推荐4—8家单位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公路水运专业队伍。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投标邀请的投标人,应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并察看现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开具的有效投标保函或交纳保证金。投标担保数额,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内容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工作量不允许超过30%,不允许二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人预先确定的地点。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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