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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同时邀请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公证机关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每个投标人的名称、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作书面记录,以供评标时参考,同时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六)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评标组织机构由评标工作组、评标专家组(评标委员会)、评标监督人员组成。第四十二条 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承担评标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评标细则;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三)整理开标记录,进行算术性复核修正,计算评标价;
(四)技术方案完整性审查;
(五)必要的单价分析(如不平衡报价);
(六)必要的澄清(投标文件中的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
(七)提交上述六项的报告交评标专家组。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交通建设领域工作时间满8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职业道德良好。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组完成,其主要职责:
(一)阅读招标文件;
(二)审查评标细则,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有效标的范围和成本价;
(三)复查符合性审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校验算术性修正结果和评标价;
(五)审查确定的标底(确认招标人在开标前编制的标底或计算复合标底),计算各标段投标人标价得分;
(六)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各标段投标人的技术得分;
(七)必要的澄清;
(八)对各标段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
(九)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 监督人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标底的编制及保密工作;
(二)监督评标过程是否保密进行,有无泄露评标情况;
(三)监督评标工作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是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技术先进、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专家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报请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可采取如下措施:(一)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投标缺乏竞争性,可重新招标;
(二)如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底上限,招标人可以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在慎重审查招标文件、修改标底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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