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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三)如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底下限,且无技术保证措施时,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定标后七日内,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项目合同总价5%—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省交通厅在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完善全省交通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三)负责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确认工作,办理资信登记;

(四)审批或转报招标人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及评标机构组成人员资格等;

(五)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的违法行为和纠纷;

(六)建立省交通行业招标评标专家库。

市交通局(委)负责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交通行业招标评标专家库。

第五十六条  省交通厅、各市交通局(委)负责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进入省、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

非评标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和干涉评标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故意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或招标人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文件内容,使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四)接受投标人行贿或索贿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七)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八)在评标机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所有投标被评标机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向各投标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禁止进入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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