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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安徽交通建设市场1年至3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机构成员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六十二条  评标机构组成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禁止进入省、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不得再参加安徽交通建设任何投标项目的评标,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细则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2年至5年内参加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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