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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00年12月29日省交通厅皖交基[2000]131号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追究交通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交通建设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级管理。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以下项目: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省道独立特大桥、隧道的新、扩、改建和大修工程;

(二)六级航道及以上水运工程;

(三)长江干线500吨级以上的港口码头,其他内河100吨级以上的港口码头;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

(五)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其他项目。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具体管理以下项目:

(一)国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大中桥梁的新、扩、改建及大修工程;

(二)六级航道以下的水运工程;

(三)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的客货运站、社会公用车站;

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县乡公路。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标准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个等级。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处理,一般质量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追究程序:

(一)成立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委员会;

(二)对事故进行调查,提交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三)核定质量事故等级;

(四)提出追究建议;

(五)交通主管部门做出追究决定。

第七条 程质量事故的追究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停止拨付上级投资;

(三)责令停工;

(四)取消资信登记;

(五)禁止进入安徽交通建设市场;

(六)罚款;

(七)停止项目执行;

(八)建议有关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二章 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从事交通建设的从业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格)及资信。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委托专职质监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政府监督工作,并对所管项目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机构应依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全面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我省境内凡列入国家或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违反第八至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由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追究: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在行政管理中有干预施工招标、变更技术标准,擅自压缩合同工期等违法违纪行为,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处分。

(二)质量监督机构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委托的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撤销委托。

(三)当年本市管理的工程质量事故直接损失累计在20~50万元的,扣减当年投资计划的20%~50%,必要时可停止在建项目执行。

(四)当年本市管理的工程质量事故直接损失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停止在建项目执行,一年内不安排地方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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