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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县乡公路建设廉政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乡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县乡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率先垂范,不准为工程建设承包商招揽工程,不准受托为承包商谋取利益。
第四条 交通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准在工程建设中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 工程项目要按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六条 工程建设实行"双合同制",项目法人、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第七条 工程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招投标,不得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一)严格资格预审。严禁不具资质的承包商参与投标,禁止有行贿记录、三年内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承包商参与投标。招标公告应在《安徽交通报》等省、市级报刊上按规定时限予以公告。
(二)标底编制要严格保密。禁止任何人向外界透露标底,编标人员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成当回避。
(三)加强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阶段实行"全封闭管理",评标资料由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评标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将评标有关资料带出现场。清标工作组和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禁止任何人干预评标工作,影响评标结果。
(四)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资格预审、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项目法人组织,按照公路建设工程专项执法监察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评标专家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大额资金拨付由集体讨论决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严禁将工程建设资金用于购买汽车、通讯工具、修建楼堂馆所、外出旅游等。
第九条 各级交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查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工程建设资金被滥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 各级交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严格履行公路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职责,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提高工程建设透明度,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纪检监察机构应认真受理工程建设中的来信来访,严肃查处公路建设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的相关规定。重要县道建设的廉政规定由省公路局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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