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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1999年3月31日省交通厅皖交体法[1999]7号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检查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法制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对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不定期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六)执法中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备案。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有明显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四)对执法人员风纪不整和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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