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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1日省交通厅皖交体法[1999]7号发)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情况以及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统一格式每季上报《交通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表》,于每季末报省交通厅法制部门。第三条 按统一格式每季上报《行政许可项目表》,于每季末报省交通厅法制部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半年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20日前报省交通厅法制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于次年元月20日前报省交通厅法制部门。工作总结一律经单位领导签发或签署意见。
第五条 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应上报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报告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部门及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补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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