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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工作计划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6-16 15:07:5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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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港口经营人进行摸底调查,编制港口经营人代码。

时间要求:2008623日前完成并通过办公系统网上传省普查办(省港口处)。

具体任务:对全省港口经营人进行摸底调查,按《安徽省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填写(登记表从安徽省地方海事局网站点击全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下载),并及时上报,以便省普查办统一编制港口经营人代码。

注意事项:港口经营人没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工商登记证),也要进行摸底登记,包括拥有码头的港航(海事)部门。

二、普查宣传和普查表试填写

时间要求:2008730日前完成。

具体任务:加强对港口经营人宣传港口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进行试普查。将港普基0716表分发到相关港口经营人,并指导这些企业进行试填写包括港普基07101316表等普查表格。

注意事项:对一些有规模的企业可自行填写,对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

三、数据采集、审核、录入与上报

时间要求:20081010日前完成并上报。

具体任务:

1. 20088月11前,完成港普基0106表书面填写并报送省普查办公室,经省普查办审核后录入。

2. 20089月10前,完成港普基07101316表书面填写并报送省普查办公室,经省普查办审核后录入。

3. 20088月28港普基1112表分发到相关港口经营人,并指导这些企业每天都统计,108前汇总,并进行初审、录入。

4. 200810月11~23日,省普查办对各市普查办上报的书面数据和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汇总,对存在问题的数据进行整改。

5. 200810月24~30日,省普查办对所有书面数据和电子数据进行整理,并上报全国普查办。

注意事项:

1.各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完成或上报,但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期上报,以便省普查办最后审核确认,尽量不出现差错。

2.所有采集的数据录入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录入。

3.各市普查办及其人员,在采集数据和录入时,要严格保密。所有书面表格和数据,必须派专人上报。

4.在数据采集与录入期间,省普查办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市普查办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港口概况编写与上报

时间要求: 20095月底前完成。

具体任务:

1. 20092月底前,各市普查办根据要求完成初稿,并上报省普查办。

2. 20093月,省普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上报的初稿进行初审。

3. 20094月,各市普查办根据省普查初审的意见进行修改。

4. 20095月,省普查办进行统稿、上报。

五、主要港口电子平面绘制与上报

由于全国普查办还没有出台港口电子平面图绘制办法,此项工作安排以后再定。

 

 

 

省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