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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省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批复结案;
(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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