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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1]43号文件发布)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委托,主要召开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1、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治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不包括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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