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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缴费义务人的批复

(2002年7月25日安徽省交通厅皖交运[2002]39号发)

省航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缴费义务人的请示》(皖航运[2002]22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货物港务费必须按《安徽省船舶、货物港务费征收办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经由本省港口进出的货物,分别按进口或出口向货方征收货物港务费”执行。货物港务费征收对象是进出港口的货物,货物港务费缴费义务人是货主。

二、船舶装运的黄砂,在到港卸货后,购买黄砂者应视为到港货物的货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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