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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6日安徽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皖交运[2000]25号发)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现将交通部、国家经贸委(交海发[200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务院(87)98号“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乡镇船舶县、乡(镇)管”原则,认真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乡镇船舶安全工作,各乡(镇)要选聘足够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乡管员具体职责:一是贯彻执行水上安全监督机关制订或颁发的各项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及政策法规;二是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船舶检验机关和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把好本地乡镇运输船舶质量关和船员技术关,并协助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三是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五定”(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渡工、定乘客定额、定管理)的落实及隐患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维护渡运秩序;四是制定加强本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五是负责依法取缔不适航的乡镇运输船舶和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破旧渡船;制止违章、冒险航行。 二、县(市)及县(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的同时,要督促辖区乡(镇)政府落实分管负责人,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抓好奖优罚劣、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领导当地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航行安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三、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分管乡(镇)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实施业务培训、指导他们“管什么、怎么管”;督促他们认真抓好辖区内乡镇船舶源头管理和日常安全工作。 四、所有从事旅游业的乡镇船、艇以及客渡船,要认真吸取四川合江“6·22”沉船事故教训,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船、艇须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发证,驾驶人员须经当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后,方可从事营运,严禁无证无照驾驶,要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严禁在大风、大雾、山洪爆发等恶劣天气中冒险航行。 五、根据“分工管理、分级管理,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经营主管单位,要健全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船舶要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本单位驾驶、轮机人员须按国家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证件后方可驾船,并按核定航区航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水上安全监督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94年6月2日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加强对长期在异地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登记及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实行跟踪监督,协助营运所在地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抓好现场安全管理。 附件: 1、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略) 2、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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