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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全国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资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9-8 10:13:3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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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统便字[2008]1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运输量专项调查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的通知》(交规划发〔2008123号)的进度安排,各省应在8月份开展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的基础数据报送工作。为确保基础数据报送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为确保各省专项调查数据审核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基础数据的上报质量,省级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向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上报数据的时间推迟为200891915,各单位上报的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各单位资料报送时间以最后一次审查无误的报送时间为准。

二、报送内容

省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应向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l         报送专项调查资料的文件;

l         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工作总结;

l         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数据审核评估报告(含汇总表);

l         本单位专项调查基础数据上报库;

l         本单位专项调查调查表数据上报库;

l         水路运输量结果推算的补充数据。

三、报送形式

l         报送专项调查资料的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正式红头文件。

l         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工作总结,根据《全国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工作总结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2)进行编写。

l         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数据审核评估报告:根据《省级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数据审核评估报告编写要求(含汇总表)》(见附件3)进行编写,包括数据审核评估报告、专项调查数据汇总表、“省级数据审核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和签字等内容。其中,专项调查数据汇总表可通过部统一下发的水路专项调查数据采集系统(V3.0)(以下简称采集系统)进行汇总打印,经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上报。

l         本单位专项调查基础数据上报库:包括采集系统中“船舶名录”、“海事签证点信息”、“渡点信息”、“封闭水域信息”和“海事签证站点间航道里程信息”。前四项通过采集系统审核和人工审核无误后上报生成为“*.datsSLYS”(省级版)或“*.datSLYS”(地市县版)文件;第五项通过人工审核后保存为Excel文件,刻录到光盘后上报,不得通过公网的电子邮件传送。

l         本单位专项调查调查表数据上报库:包括采集系统中“客运船舶”、“货运船舶”、“航次签证”、“定期签证”、“内河货船能耗”、“地市封闭水域”、“营业性渡船”、“非营业性渡船”和“水路运输企业增加值”。通过采集系统审核和人工审核无误后上报生成为“*.datsSLYS”(省级版)或“*.datSLYS”(地市县版)文件,刻录到光盘后上报,不得通过公网的电子邮件传送。

l         水路运输量结果推算的补充数据:根据《分地市内河货运船舶拥有量》(见附件4)进行填写。

四、相关要求

l         各单位严格按照《全国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数据自查要求》(见附件5)开展基础数据的逐级审查工作。

l         各单位须按照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方案有关规定,在资料汇总及报送过程中加强资料管理和保密工作。

l         各单位的报送地点为部综合规划司统计信息处。

l         省级方案有改动的省份请依照《关于下发省级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规统便字〔2008118号)的要求补充上报相关资料。

l         本通知相关附件请在http://ysdc.moc.gov.cn/下载。

l         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联系人:吴载斌,联系电话:010-5827 8338,传真:010-6492 5538

附件:  1.各省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资料上报的具体时间安排

2.全国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工作总结报告编写要求

3.省级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数据审核评估报告编写要求(含汇总表)

4.分地市内河货运船舶拥有量

5.全国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数据自查要求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