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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第5号)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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