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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第5号)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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