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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