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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第7号)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对其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2年6月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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